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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结束】《恩施州州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3-07-18 11:00 来源:粮食调控科 作者:张明志

为规范州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障骨干作用,根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州发改委起草了《恩施州州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于2023年7月27日前反馈州发改委粮食调控科。

联系人:周云春

联系电话:8222927

电子邮箱:1272392066@qq.com

联系地址:恩施市舞阳大街223号(恩施州发改委607办公室)

附件:恩施州州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恩施州州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州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范州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含网点,下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和《湖北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鄂粮规〔20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州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州发改委确定,承担全州粮食应急保供重大任务的企业和供应网点。包括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储运企业、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储备保障中心5种类型。

第三条按照“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科学布局、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要求,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综合人口、交通等因素,统筹规划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建立和完善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第四条州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和管理,坚持动员推荐、择优确定,分级负责、逐级备案,动态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应急保供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州发改委公开州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有关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州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恩施州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供应网点除外),产权清晰,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诚信经营,生产经营正常,近一年无违法经营行为;

(二)生产经营的粮食产品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也未在抽检抽样中发现不达标的情况;

(三)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具备突发停电、停水、极端天气等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响应能力,严格落实污染防护有关规定,相关措施和设备能够确保粮食不受污染;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近一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六)具备《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标准,符合布局要求,经营规模、产品和服务质量属州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具备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条州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具备不低于“小麦日加工能力40吨、稻谷日加工能力20吨、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5吨”指标之一的加工能力。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储存一定规模的原粮和成品粮(小包装大米、面粉、食用油,下同),每月末原粮和成品粮库存量之和不低于企业5天加工处理能力。具备一定储存、运输能力,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的工艺设备、检化验仪器和检化验能力,从业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国家职业资格。

第七条州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应具备不低于500吨仓容的库房(低温或准低温)或100吨罐容的油罐(低温或准低温成品粮油库),且日运输能力不低于80吨或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不低于30吨,年度粮油经营量不低于1000吨。有满足配送需要的运输和装卸设施,有满足配送业务需要的厢式密闭运输车辆及停车场,有必要的叉车和输送机械等装卸设备,有较成熟的配送资源和渠道,配送能力符合应急布局需要,仓库符合国家分类商品的仓储条件。

第八条州级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应以承担州县两级储备粮收储轮换任务为主,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储存仓库和设施,仓库使用面积应满足需要,库房硬件条件应符合储存要求,区位条件能够较好满足当地成品粮油储备和运输配送需要,且具备不低于“日运输能力50吨、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15吨”指标之一的运输能力。

第九条州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是所在县市主城区的主要粮油市场供应网点,供应网点主体原则上以国有粮食企业及粮食购销、加工经营企业为主,经营商品应以粮油产品和居民日用消费品为主,且具备辐射周边和不低于“小麦粉日供应能力10吨、大米日供应能力10吨、小包装食用油日供应能力5吨”指标之一的供应能力。销售的商品均应明码标价,具备与经营商品和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台,营业面积、仓储能力和库房条件满足应急供应需要,配备满足经营需要的网络及通讯等设施。

第十条州级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主要依托国有粮食企业选定并建设。具备粮油储存、加工、物流配送、供应等多种功能,具备较强的应急动员调度功能和州内粮油短缺品种供应能力,确保粮食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有效衔接,确保在接到应急指令后按时限要求将成品粮油配送至指定的应急供应网点,实现平时正常运转、急时高效保障。

第十一条州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原则上在县(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中择优选取;州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具体量化指标根据县域粮情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申报和确定程序

第十二条州级应急加工企业从所在县市综合实力和应急保供能力强、运营管理规范、经营情况良好、具备社会责任感的粮油加工企业中择优选取。州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从州域粮食企业、大型物流配送企业、连锁商超和粮油应急配送中心等各类物流配送企业中择优选取。州级粮食应急储运企业从承担省、州、县级储备粮收储任务为主并具备相应条件的粮食储备库等储运企业中择优选取。州级应急供应网点从综合性大型商超、荆楚粮油网点、军粮供应网点、市县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供销社网点等各类供应网点中择优选取。

第十三条州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申报和确定的主要步骤:

(一)企业申报。包括企业自主申报和部门推荐两种方式。县市发改局(粮食局)组织动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供应网点申报相应类型的州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择优推荐。企业对所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申报资料由县市发改局(粮食局)收集汇总后,统一报送州发改委。

(二)实地核查。县市发改局(粮食局)在报送申报材料前,应对企业申报信息实地核查,出具正式核查情况报告,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实地核查期间,发现企业有资料弄虚作假或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三)遴选入库。州发改委将各地申报的应急企业和供应网点进行分类梳理,综合建立州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备选库。遴选入库情况向县市发改局(粮食局)反馈。

(四)公示确定。州发改委统筹考虑全州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布局等,根据入库企业的应急保障条件和能力,择优选取形成州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州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第十四条州发改委对确定的州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授予牌匾。州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保供承诺书。州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单按照有关规定,由州发改委向湖北省粮食局备案,并在全州范围内公开。

第四章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州发改委加强对州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应急准备或应急保供中存在的困难,督促其履行承诺,完成应急任务。市县发改局(粮食局)协助配合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日常监管等相关工作,对辖区内州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发生影响应急功能的重大变化,及时向州发改委报告。

第十六条州发改委加强对州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维护。备选库中企业涉及粮食应急能力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或市县发改局(粮食局)认为本辖区企业确有调整必要的,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通过所在地发改(粮食)部门,逐级上报至州发改委。

第十七条州发改委、州财政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支持州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建设维护等具体扶持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粮食仓储设施、粮食物流、产业发展等项目建设中为符合条件的州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争取支持。

第十八条建立粮食应急补贴专项机制,支持州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及粮食应急保障体系日常维护和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州发改委及县市发改局(粮食局)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对州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进行调研、抽查,相关情况作为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调研、抽查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州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落实应急保供承诺不到位、企业资质和应急保障能力明显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作为州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并从备选库中及时补充调整:

(一)责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或边改边犯、屡查屡犯的;

(二)通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确定为州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

(三)发生重大变故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或应急功能有效发挥的;

(四)违反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等相关规定的;

(五)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六)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在粮食应急保供中不服从有关部门统一安排调度,拒不执行应急保供任务,或执行不力,任务落实不到位的;

(八)对粮食应急保供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州发改委负责州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工作,对地方粮食应急保障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县市发改局(粮食局)负责组织做好辖区内州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申报和现场审核,落实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州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遵守粮食生产、流通、储备等各项规定,加强日常运营维护,巩固提升应急功能,平时按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主动接受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涉及粮食应急保障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四条州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学习积累粮食应急保供经验,积极推进和主动配合开展信息化建设,适应信息化监管要求,不断增强应急保供能力。

第二十五条进入粮食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州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自觉履行承诺,发挥中坚骨干和示范带动作用,服从安排调度,完成好工作任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县市发改局(粮食局)依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制定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制度规范,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州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恩施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办法》(恩施州粮发〔2016〕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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