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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结束】恩施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恩施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1 15:23 来源:州发改委

为进一步加强恩施州民航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维护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州发改委拟定了《恩施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6月11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箱及信件等方式反馈给我们。

联系电话:0718-8222110(联系人:向渊);

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574418753@qq.com;

信件请邮寄至恩施市舞阳大道223号州发改委基础设施发展科(征集意见的截止时间以邮寄时间为准)。

希望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


附件:恩施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恩施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11日           


附件:

恩施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规范恩施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恩施州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建立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定期协调机制,恩施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协调,每年组织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问题。

第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确定机场净空参考高度、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要求及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编制或者更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无激光束飞行保护区域图,报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负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日常巡查及宣传等工作负责保持原有障碍物的标识清晰有效

第五条 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制定新增障碍物、违规升空物、扰航非航空地面灯等的处置程序;负责本辖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负责处置辖区内危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的行为。

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以下工作: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征求民航净空审核意见

(二)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排查无线电干扰源和查处违规行为

(三)公安机关负责对净空保护区域内违法修建靶场,燃放烟花、焰火,放飞鸟类、风筝、孔明灯空飘物、低慢小升空物,驾驶滑翔伞、动力伞发射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设置扰航非航空地面灯等影响净空安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企业排放大量烟雾、粉尘、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五)教育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净空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施工机具的高度控制,监督建(构)筑物管理单位完成障碍灯安装、修复等工作

(七)文化和旅游部门协调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宣传工作,定期通过广播、电视等形式向社会宣传净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行为;

(八)应急管理部门参与机场净空保护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对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九)林业部门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植树规划的编制进行业务指导

(十)气象部门负责对在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义务,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置。

净空保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和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十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批应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 为保障机场运行和飞行安全,临时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临时施工机械时,应报机场管理机构评估。

第十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以及设置22万伏及以上的高压输电塔,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相关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并将有关资料向机场净空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

第十 经依法批准组织重大庆典、航拍、电视转播、应急救援、引航等方面的飞行活动,确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实施或者在净空保护区域外可能对机场民航飞行任务有影响的,举办单位或者放飞单位应按规定提前向有关主管部门和管制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具体任务实施前应向当地飞行管制单位报告。

第十四条机场及邻近航道区域周边广场、公园、景区、公墓、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地点属空飘物重点防控区域,应加强对幡、网、袋、膜、块、条、气球等易被风吹起的物体管控,防止发生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

第四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 本办法所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为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而划定的区域,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主要包括机场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围和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其中,矩形长度为自跑道中线中点分别至跑道两端的距离,再各加500米;矩形宽度为1000米,即以跑道中线及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500米;机场规划用地范围指机场已经征用的土地范围。

(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指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跑道平行线围成的类似椭圆形区域。

第十 在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十禁止在以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1KW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第十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实施建设或者进行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任何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标准:

(一)《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二)《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场地规范》。

(三)《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四)《对空情报雷达站电磁环境防护要求》。

(五)《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六)《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七)其他有关规范和标准。

十九 未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机场航空无线电频率。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机场航空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 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无线电管理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除干扰并依法查处。

第五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 新建、扩建民用机场的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存在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 新建、扩建民用机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 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内从事危及航空安全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 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有关机场净空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